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太尔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921民初1409号 原告:***,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 被告:湖北太尔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大连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95100007E。 法定代表人:***,系湖北太尔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江东路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36362565N。 法定代表人:***,系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湖北太尔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收到本院送达的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确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以案外已通过第三方协调和解为由,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在案件立案后,未在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