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瑞安市新源建材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381民初12161号 原告:瑞安市新源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585017640N,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马屿镇九甲村皋翔路10号(12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4381100J,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明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员。 原告瑞安市新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源建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三局集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0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变更后):1.判令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清偿货款265638.5元及利息损失(以265638.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后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诉前调解不成,本院于2023年12月15日以简易程序立案。2023年12月29日,被告提出管辖异议。2024年1月9日,本院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不服该裁定,上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3月11日,温州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24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源建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答辩称,对原告诉请欠款金额无异议,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不予认可,按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开始,被告因承建104******至平阳萧江段改建工程(瑞安段)第一标段建设项目需要向原告购买止水带、波纹管等工程材料,共计506638.5元,原告向被告开具了对应的发票。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货款,被告支付了241000元,尚欠货款265638.5元,至今未付。 另查明,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年利率3.45%。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瑞安市新源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65638.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65638.5元为基数,从2023年10月27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84元,减半收取2642元,由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O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附文: 一、不履行裁判惩戒后果警示 1.【追究刑事责任告知】义务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义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或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拒不交出执行标的或财产等抗拒执行行为的,法院将视情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报告财产义务、拒不履行后果告知】执行期间,义务人必须向执行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拒不报告又不履行的,法院将视情节轻重采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入境、罚款、拘留等措施;义务人报告财产不实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3.【交付车辆义务告知】义务人应当将名下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拒不移交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等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 4.【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人民法院将对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措施(含禁止乘坐飞机、G字头高铁、在星级以上酒店消费、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并有权利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 5.【特殊身份执行措施告知】义务人具有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执行立案后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其所在单位及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失信行为,并严格采取惩戒、制裁措施。 6.【**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费用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义务人除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还需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履行金,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并应承担执行费和因执行程序产生的申请执行费、评估费、保管费等。 7.【强制执行信用污点告知】义务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一旦案件立案执行,义务人的被执行信息将成为信用污点,并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记录在案。 二、执行风险告知 1.【申请保全、提供线索告知】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尽可能地调查了解义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下落情况,积极向法院提供义务人的财产、下落线索,以提高财产保全和送达效率,提升生效法律文书的实际执行效果。 2.【申请破产权利告知】权利人发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告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执行不能风险告知】申请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权利人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如义务人已丧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且权利人又无法对义务人进行财产举证,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这种后果是法院与权利人都不愿意发生的,但这是当事人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权利人应知悉并理解此类执行不能执行的风险。 注:义务人是指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债务人、被执行人;权利人是指享有生效法律文书赋予权利的债权人、申请执行人。 -4-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