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文水县双建钢模板有限公司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7101民初1404号
原告文水县双建钢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一机械化施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文水县双建钢模板有限公司以达成庭外和解,纠纷得以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文水县双建钢模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水县双建钢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金向群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