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市新站区新尧机电商行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06民初43909号
原告合肥市新站区新尧机电商行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合肥市新站区新尧机电商行于2021年11月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市新站区新尧机电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49.30元(原告合肥市新站区新尧机电商行已预缴),由原告合肥市新站区新尧机电商行负担。
审 判 员 陈家旭
法官助理 彭春晓 书 记 员 余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