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朝阳县铭达五金建材商店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7101民初1345号
原告朝阳县铭达五金建材商店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朝阳县铭达五金建材商店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朝阳县铭达五金建材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7,707,减半收取计3,853.50元,由原告朝阳县铭达五金建材商店负担。
审 判 员 朱筱菁
法官助理 聂小兰 书 记 员 唐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