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国润润滑油有限公司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3民初2196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国润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国润润滑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4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俞蔚明
法官助理 罗圣婕 书 记 员 罗圣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