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远望建材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沪01民终14446号
上诉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远望建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2民初23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铁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中铁公司支付远望公司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宁波市轨道交通4号线东钱湖车辆段工程水泥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既包括逾期支付货款的情况,亦包括逾期退还保证金的情况。现一审按上述合同约定来确定中铁公司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却认定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退还保证金的违约金,不符合合同约定。
远望公司辩称,其不同意中铁公司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远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中铁公司支付远望公司货款5,158,383.5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4,020,464元自2021年1月17日起算,1,137,919元自2021年5月17日起算,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中铁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10万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退还之日止的利息;3.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由中铁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3月,中铁公司为甲方、远望公司为乙方,签订《宁波市轨道交通4号线东钱湖车辆段工程水泥买卖合同》,约定中铁公司向远望公司购买水泥,合同总价款1,672,500元。双方约定: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每期结算后7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规的当期结算额全额的付款方为甲方所属法人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并按实际情况,准确填写发票项目,甲方凭乙方出据的发票在业主验工后并支付相应货款后支付至本批货款的75%,再三个月内支付到供货货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如所供产品在质保期(质保期6个月)无质量问题,质保期到期后30天内支付。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2%,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交纳履约2万保证金,不足部分以同等金额的前期货款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最后一批货物交验完毕且乙方无违约情形后3个月内,甲方一次性无息退还。甲方在宽限期后,仍逾期支付货款的(乙方未履行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外),甲方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宽限期满的次日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货款,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不含增值税)的1%。2018年7月24日,远望公司向中铁公司支付100,000元投标保证金。合同签订后,远望公司开始向中铁公司供货,总计供货金额为22,758,383.50元,最后送货日期为2020年9月15日。远望公司依约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适用税率16%。最后开票日期为2020年10月16日。中铁公司方于2018年7月至2020年11月合计支付17,600,000元,尚有5,158,383.50元未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现远望公司已经履行发货及开票义务,中铁公司理应支付相应货款。对于欠付货款金额,中铁公司亦无异议。故对于远望公司要求中铁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远望公司主张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中铁公司认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对于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均应知晓相关的违约责任,且无证据表明远望公司因中铁公司的迟延付款遭受的损失超出约定的违约责任可以涵盖的范围。故对于中铁公司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的抗辩予以采纳。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点,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中铁公司凭远望公司出具的发票在业主验工后并支付相应货款后支付至本批货款的75%,三个月内支付到供货货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如所供产品在质保期(质保期6个月)无质量问题,质保期到期后30天内支付。考虑到业主验工后并非确定时间,但远望公司的开票时间可以确定,结合系争合同的供货自2018年已经开始,且中铁公司支付部分已经超过总供货金额的75%等事实,一审法院认为远望公司主张的各期应付款项的逾期利息起算点并无不妥,予以支持。中铁公司对此的抗辩无合同依据,不予采纳。 关于保证金,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在最后一批货物交验完毕且乙方无违约情形后3个月内,甲方一次性无息退还。中铁公司对退还不持异议,亦予以支持。 关于保证金的迟延退还利息问题,合同虽有无息退还的表示,但此处的无息是指按期退还时无息。现中铁公司迟延退还,远望公司主张应退之日以后的利息并无不妥,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第一,《宁波市轨道交通4号线东钱湖车辆段工程水泥买卖合同》第14.1.2条约定,中铁公司在宽限期后,仍逾期支付货款的(远望公司未履行向中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外),中铁公司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宽限期满的次日起向远望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可见,该约定仅针对中铁公司逾期向远望公司支付货款的情形,而不包括中铁公司逾期向远望公司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第二,双方当事人均未就远望公司因中铁公司逾期退还保证金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举证。有鉴于此,本院认为,中铁公司应向远望公司支付的违约金,就其实质而言是远望公司因中铁公司逾期退还保证金而导致的资金占用损失。因此,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一审法院将逾期退还保证金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认定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中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韩朝炜 审 判 员 潘俊秀 审 判 员 赵 鹃
法官助理 刘雨薇 法官助理 王 申 书 记 员 王 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