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华测创时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7101民初1303号
原告湖南华测创时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华测创时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湖南华测创时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晔斐
法官助理 钱彦兵 书 记 员 余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