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凌源市交通局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82民初4097号
原告:***,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柳雪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刘运泽,董事长。
被告:凌源市交通局,住所地凌源市南大街25号。
负责人:董广辉,局长。
原告***诉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凌源市交通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该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金平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敏
书 记 员 韩瑛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