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安平县安本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14854号 原告:XX县XXX网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属,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局集团第X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县XXX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XX局集团第X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县XXX网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以“双方已庭外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县XXX网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24.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秦 蕾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杜 雪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