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13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502执721-1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湖吴商初字第9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3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456650元。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502执72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未受偿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张毅
代理审判员施辰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