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4执1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双河市坤晟建筑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新疆双河市81团迎宾路8号楼02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9007MABKYDJE18。
经营者:***。
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云谷一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11315230X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双河市坤晟建筑材料经营部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调字(2024)第143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双河市坤晟建筑材料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该案的执行标的未达到本院一审民商事案件受理标准,且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本院的下级法院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调字(2024)第1430号调解书指定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