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03民初9065号 原告: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焦辉路北侧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东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通知原告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并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未预交,***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月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