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鑫腾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2801民初1751号 申请人:***鑫腾达建筑器材租赁站,营业场所青海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经营者:***,男,1977年11月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其他信息不详。 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其他信息不详。 申请人格某与被申请人某某公司甲、某某公司乙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格某于202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公司甲、某某公司乙的银行账户存款211942.62元。申请人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交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公司甲、某某公司乙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211942.62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