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11民终23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6年12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率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率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8年3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8年3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东新乡河洲路398号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9861048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惟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22)鄂1102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22)鄂1102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