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海东市涛兴劳务有限公司、本溪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第二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02民初3733号 原告:海东市涛兴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3MA75A2EM3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84年3月3日,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本溪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第二分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高家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3MA75A7RQ2Q。 负责人:**,系公司负责人。 被告:本溪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水塔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01197265389。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海东市涛兴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本溪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第二分公司、本溪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海东市涛兴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东市涛兴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东市涛兴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6元,减半收取计853元,由原告海东市涛兴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韩 杰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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