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0673号
原告:天津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座14层10-12。
法定代表人:李洪清。
被告:香河理想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香河开发区民安北路2号理想阳光住宅小区E幢。
法定代表人:马占永。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
原告天津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香河理想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5157元,由原告天津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炎铭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马 欣
书 记 员 罗祎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