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冀1024民初918号
原告:边建耀,男,1960年8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定州市人,现住香河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边龙强,系边建耀之子。
被告:***,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定州市人,现住香河县。
被告:香河县三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县淑阳工业园燕阳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爽,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边建耀与被告***、香河县三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边建耀请求法院:1、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二次手术费合计7万元;2、原告申请伤残等级评定,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恤金;3、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1日原告到被告香河县三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香河县淑阳镇潮白新村西区项目工地从事打混凝土工作。日工资130元,2017年7月25日下午3许,原告在被告工地地下车库处打混凝土时,由于施工现场没有安全防护网,原告不慎被混凝士泵管砸伤,造成原告腹部、肩部受伤严重,事故发生后原告到香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现原告伤情已基本稳定,此事发生后原告得知被告香河县三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工地车库混凝土浇筑项目分包给被告***施工,后经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为此原告向贵院提起以上民事诉讼,请人民法院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支持原告的诉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18年5月1日前给付原告边建耀45000元,如2018年5月1日前被告不能付清,原告可按50000元申请强制执行。
二、被告香河县三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