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与卢氏县自来水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豫12民辖11号
原告河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氏县自来水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9日做出(2019)豫1224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原被告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于2021年4月8日做出(2021)豫12民终194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0日重新立案。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氏县自来水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卢氏县自来水公司多次以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的配偶系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院领导为由申请该院集体回避,且案涉工程系该县投资的重点民生项目,该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为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报请指定其他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卢氏县自来水公司以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的配偶系该院院领导为由多次申请该院集体回避,且该案涉及卢氏县投资的重点民生项目,该院继续审理存在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第一款之规定,请示将该案指定管辖。
本案由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杨 琼 审判员 李红英 审判员 沈惠玲
法官助理侯瑞婕 书记员郭肖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