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4执1354号
申请执行人:***生宜居砂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
被执行人:****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阿县。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生宜居砂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524诉前调书2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6200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 伟
zdqz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