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鸿基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泰富筑鲁建材有限公司、****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6财保156号 申请人:山东泰富筑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人和街道***村南首路东。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城青年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茌平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文化南路579号。 负责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泰富筑鲁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4万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泰富筑鲁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茌平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4万元。 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山东泰富筑鲁建材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安 娟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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