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大路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

连新定、***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82民初12202号 原告:连新定,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市淡溪镇龙潭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市城南街道南岸社区。 被告:金华市大路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道法明街2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7210984747。 法定代表人:**。 原告连新定与被告***、金华市大路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连新定于202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新定撤诉。 本案受理费5073元,减半收取计2536.5元,由原告连新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叶津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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