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华路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民终4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爱月,女,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爱媚,女,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加帅,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爱金,女,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上述六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先教,浙江雅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阳县造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联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326000057650。
法定代表人:温新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海,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华路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下河通莲路兴鳌小区*幢*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559667607C。
法定代表人:陈崇威。
上诉人***、***、杨爱月、杨爱媚、杨加帅、杨爱金因与被上诉人平阳县造地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华路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7)浙0326民初6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爱月、杨爱媚、杨加帅、杨爱金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杨爱月、杨爱媚、杨加帅、杨爱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爱月、杨爱媚、杨加帅、杨爱金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0元,由上诉人***、***、杨爱月、杨爱媚、杨加帅、杨爱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白海玲
审 判 员 郑明岳
审 判 员 王 蕾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元华
书 记 员 戚彬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