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兴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市兴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温州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381执64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兴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西山东路101地块302室,组织机构代码:72104971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系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温州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住所地瑞安市莘塍镇下村育才北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55968570-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州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宽带路13号德丰综合大楼A幢404室,组织机构代码:70431591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兴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温州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381民初788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10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温州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付保证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5月14日始至2016年8月22日止的利息尚应支付152400元,另自2016年8月23日始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本金500000元,月利率2%计息);2、被执行人温州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走访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户籍地,向村居干部、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现查明:1、于2017年11月07日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小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于2017年11月07日查询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瑞安辖区内无房产登记信息;3、于2017年11月07日通过浙江省公安厅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4、于2017年11月07日通过浙江省工商厅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工商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5、走访被执行人温州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住所地,该地址现已由其他公司经营。
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总对总”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且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温州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州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法拘留15日,尚未执行)。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浙0381执640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薛箴言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