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602执123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杰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机场路135号1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54438551M。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省普陀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海中路910号和润金樽1号楼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3148778003E。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浙江杰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省普陀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602民初107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杰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省普陀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600000元、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8400元,案件受理费49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4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省普陀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省普陀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省普陀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省普陀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省普陀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有效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产、证券信息。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海中路918号和润。金樽花园1幢408室、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海中路918号和润。金樽花园1幢409室的不动产,均系轮后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系轮后查封,办案暂无法处置。截止2024年7月3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省普陀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省普陀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省普陀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和司法拘留的决定。同时,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浙江省普陀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杰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已签字确认,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省普陀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浙0602执123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