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绿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昆明市国福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02民初17473号
原告:浙江绿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灯彩街567号2幢15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4505358J。
法定代表人:吴东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亦鹏、徐永明,浙江航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国福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龙泉镇上庄村131号右营第一股份合作社综合楼2楼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9086338X6。
法定代表人:蔡福林。
原告浙江绿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昆明市国福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绿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浙江绿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绿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781元全额退还原告浙江绿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马俊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陈冰瑶
书记员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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