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联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民终16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原审被告:福建华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工业中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1555893153。
法定代表人:颜明生。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华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9)浙0411民初2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其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9)浙0411民初206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元芬审判员刘春
审判员 徐   连   忠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   天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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