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7民初16889号
原告***,男,1990年6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之母),女,1969年1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上海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郁俊杰诉被告上海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赔付原告车辆修理费16,200元。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