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执251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执行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侨香公馆3A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1161267T。 负责人范喜。 被执行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天目山路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1125H。 法定代表人丁民坚。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福劳人仲案【2023】1822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立案。。 2023年7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其上载明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于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主动撤销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福劳人仲案【2023】1822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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