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执251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执行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侨香公馆3A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1161267T。
负责人范喜。
被执行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天目山路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1125H。
法定代表人丁民坚。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福劳人仲案【2023】1822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立案。。
2023年7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其上载明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于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主动撤销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福劳人仲案【2023】1822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