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6执保9号
申请人:湖南三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门县楚江镇双红社区电站南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朱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波,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兆恒威勒(石门)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二都乡竹园塔居委会电站南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顾进跃。
申请人湖南三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兆恒威勒(石门)钨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石门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6日作出(2022)湘0726民初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兆恒威勒(石门)钨业有限公司30万元价值的机械设备。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兆恒威勒(石门)钨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机械设备电解槽(规格型号DQ-60)一套、干燥器(规格型号Y2-06189)二套、多管还原炉(小)(规格型号YH50-2360)一套。期限为一年。
在查封期间被查封设备由被申请人兆恒威勒(石门)钨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维护,被申请人不得对查封设备设置权利负担、变卖、损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晓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名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