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周巷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周巷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4民初1254号之一
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周巷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兴业北路68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周巷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48.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645元,合计人民币3893.5元,由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