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周巷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慈溪市周巷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慈溪市周巷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31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慈执民字第6927号
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倪科科。
被执行人:慈溪市周巷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2015)***二终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慈溪市周巷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慈溪市周巷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85000元。现被执行人尚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80903.58元,另应承担受理费1699.5元、执行费2389元。因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69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寿森坤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