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百事百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融达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3民终9606号
上诉人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住总集团)、北京百事百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事百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融达分公司(以下简称融达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60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陈晓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计算赔偿项目及数额未通盘考虑融达公司所称整体发生费用情况以及燃气公司、住总集团已支付费用情况,仅就融达公司本次诉讼中主张费用进行处理,在部分赔偿项目处理上也存在判超所请的情况,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600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07元、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07元、北京百事百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07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陈晓东
法 官 助 理   樊思迪 法 官 助 理   雷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