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惠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11财保56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依申请人北京惠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之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21)京0111财保5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胜门支行账号为×××存款20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长沙蔡锷路支行账号为×××存款1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账号为×××存款136230.65元,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辰支行账号为×××存款2250000元。2021年5月20日,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胜门支行账号为×××存款20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长沙蔡锷路支行账号为×××存款100000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账号为×××存款136230.65元的冻结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辰支行账号为×××存款2250000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小翠
书记员  刘长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