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44590号
原告:**,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
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32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表示双方已和解,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