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与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2731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霍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雨佳,北京金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320号。
法定代表人:***。
***与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通知***应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