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阔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3153号
原告:阔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4号1至2层2B01-201。
法定代表人:王新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北京市君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民,北京市君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320号。
法定代表人:周泽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勇,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陆,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阔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阔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原告阔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阔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舒 翔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戴雅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