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紫竹慧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28562号
原告:北京紫竹慧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0880室。
法定代表人:万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敏,女,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紫竹慧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1400号。
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320号。
法定代表人:周泽光。
原告北京紫竹慧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紫竹慧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紫竹慧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紫竹慧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禹 雷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刘菁菁
书 记 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