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与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12138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320号。
法定代表人:周泽光。
原告***与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同时拒绝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禹 雷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思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