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掋国新与北京华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26250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扬,北京东方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周泽光。
被告:北京华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冯海君。
原告***与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华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未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郭 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