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金佰金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31162号
原告:贵州金佰金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路西侧腾祥迈德国际一期A1-A3栋(A2)1单元12层7号。
法定代表人:丁克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明,江苏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320号。
法定代表人:周泽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钰,男,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征,男,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原告贵州金佰金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合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2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金佰金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于婷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