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范义生与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15563号
原告:范义生,男,1976年8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梦云,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周泽光。
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负责人:赵珂。
原告范义生(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以下合称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义生撤诉。
审判员 于 婷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