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香东红与北京市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建设中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9民初2688号之一
原告:香东红,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定州市南城区农民,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飞,北京实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敬,北京实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振玉,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和县第二建筑安装劳务公司工地项目负责人,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告:佳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长江东路34号。
法定代表人:杨家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林,安徽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和县第二建筑安装劳务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共义小康村共义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吴先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光泉,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该单位办公室主任,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320号。
法定代表人:周泽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勇,男,1980年2月2日出生,该公司法务管理,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月,男,1987年3月8日出生,该公司预算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建设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冉,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忆鸥,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香东红诉被告徐振玉、佳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和县第二建筑安装劳务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建设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事实虽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韩晓飞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韩晓飞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苏 振
书 记 员 汤讷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