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龙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3民终78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龙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4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唐凤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欣,北京钰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和县第二建筑安装劳务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共义小康村共义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吴先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晨,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和县第二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文昌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林基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320号住总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泽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勇,男,该公司法务管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长辉,女,该公司商务经理。
上诉人山东龙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和县第二建筑安装劳务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劳务公司)、被上诉人安徽省和县第二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被上诉人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住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 0112 民初 36234
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奥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一、龙奥公司起诉安装劳务公司、安装公司和住总公司,一审法院仅以安装公司于2009年在和县法院申请破产就确定由和县人民法院管辖,没有依据;二、建筑安装公司已于2009年在和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并清算完成,2010年5月4日该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故龙奥公司无法要安装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即使龙奥公司在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起诉,最后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的也不会是安装公司,应当由安装劳务公司与住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通州区台湖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本案合同纠纷应当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一审法院应当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安装劳务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龙奥公司的上诉请求。主要理由:一、安装公司与安装劳务公司是两家公司,龙奥公司要求安装劳务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安装劳务公司没有在涉案合同中签字盖章,不是合同当事人,不是本案一审的被告;三、签订合同前龙奥公司应当对合同相对方身份情况进行核实,因没有核实对方身份情况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不应转嫁给他方。
住总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龙奥公司的上诉请求。主要理由:一、住总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住总公司与龙奥公司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并非《合作协议》的甲方或乙方,该协议的效力未经确认,因此该协议对住总公司没有法律约束力,且该协议缺乏付款时间、付款责任方、乙方公章等合同履行的必要条件,因此住总公司不应当承担付款义务;二、龙奥公司没有出示作为施工人实际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证据,其不具备实际施工人身份的情况下无权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向住总公司直接索要工程款;三、本案龙奥公司诉讼请求已超诉讼时效;其他理由与安装劳务公司的意见一致。
龙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安装劳务公司、安装公司、住总公司向龙奥公司支付北京出版发行物流中心通风空调工程合作项目利润的二分之一1 005 244.49 元;2.依法判令安装劳务公司、安装公司、住总公司向龙奥公司支付垫付的材料款 38 825.92 元;3.依法判令安装劳务公司、安装公司、住总公司支付龙奥公司台湖中心退还材料款的二分之一
14 187.06 元;4.诉讼费由安装劳务公司、安装公司、住总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中,安装公司已于 2009 年在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并已被和县人民法院受理,故该院对于本案无管辖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龙奥公司的起诉。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安装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09年4月24日由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并指定安徽省和县第二建筑安装公司改制清算组担任管理人,该公司于2010年5月4日被安徽省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所有新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均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本案系龙奥公司请求安装公司支付工程款引发的诉讼,安装公司已于2009年在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该案已被和县人民法院受理,该公司目前经营状态为营业执照被吊销,尚未被注销,因此本案应当由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其对本案无管辖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龙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坤  
审判员   夏 莉 
审判员   闫 慧
二 〇 二 二 年 七 月 七 日
法官助理   刘旭萌
法官助理   王玮玮
法官助理   常 欣
书记员   曹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