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4财保31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禹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兴合村牛婆塘组长沙国宇建材有限公司办公室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352807377P。
法定代表人:解云辉。
被申请人: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枫林三路10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4088958D。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禹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2020)湘0104财保3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额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禹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名下其他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禹军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80,000元及其名下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