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91民初2537号
原告:陈某,男,汉族,1966年11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某祥瑞苑小区19号楼2单元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
第三人: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郭某。
第三人:中惠宝泰(河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郑州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某有限公司、中惠宝泰(河南)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195元,减半收取计10309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陈某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件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生效时间】本裁定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