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自然资源局、河南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7民初1003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
委托代理人:朱岐军,河南风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世纪大道东段158号。
法定代表人:郭忠仁,局长。
委托代理人:闫艳春,男,汉族,1977年11月20日生,住河南省***。
被告:河南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中州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晋杰。
被告:河南省南水北调渠首沿线土地整治重大项目指挥部,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世纪大道东段158号。
法定代表人:郭忠仁。
被告:***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民主路。
法定代表人:王跃峰,县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自然资源局、河南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南水北调渠首沿线土地整治重大项目指挥部、***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04月1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620元,减半收取计38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玲玲
审 判 员  马洪光
人民陪审员  刘庆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东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