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23民初1613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2月11日出生,住商水县。
委托代理人:王冬冬,河南明辨(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9年12月2日出生,住商水县。
被告:***,男,汉族,1956年11月14日出生,住商水县。
被告:河南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64868205A。
法定代表人:晋杰
住所地:周口市中州路北段。
原告***诉被告**、***、河南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98000元;二、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借用河南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承包商水县化河S213路西国和家园社区4号楼的工程。后被告将该4号楼工程转包给**,**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双方签订工程转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施工并如约完成了4号楼的工程建设,现工程已竣工。开始原告还能收到工程款,但后来被告再未支付工程款,经原告找被告**和***追要,二人以河南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未全额支付为由,拒不给付余下工程款。原告无奈,贷款为工人发了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之规定,对拖欠的工程款三被告应连带支付。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虽在诉状中主张三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98000元,但在诉讼中,原告称是估算而来的,不准确,也无准确的具体数额,原告的请求属无无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海山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