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豫1323执1662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方泽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临沂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临沂汇广商贸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阳市方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汇广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豫1323民初479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九十九条、第五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8719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