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恒通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恒通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城建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财保296号
申请人:云南恒通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马街摩尔城S4-3楼。
法定代表人:钟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斌,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昆明城建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梁源小区城建大厦内。
法定代表人:李捷。
申请人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昆明城建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768,025.47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昆明城建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768,025.47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吕奇志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昕垚